目錄:常見問題發布時間:2020-07-22 15:07:46點擊率:139
工廠拆遷在我國是很平常的一件事,但近年來一些強征強拆的負面報導讓大眾對拆遷的印象是不太好的。拆遷是最大的問題就是補償,如果補償款協商不一致,被拆遷人是不同意拆遷的,那么,工廠拆遷工人應如何賠償?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在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雖然工廠拆遷但并不能絕對導致你不能繼續工作,除非你在工作之初和工廠簽訂的合同上有條款約定。若你們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作地點,現在工廠拆遷,可視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在你們未達成協議時,用人單位按照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若你自己主動提出辭職,那么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的。
工廠拆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因工廠拆遷,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發生了變化,勞動者不愿意隨遷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